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12月7日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。杨某在某村经营废品收购站,雇用赵某、王某从事垃圾分拣工作。赵某在进行分拣垃圾物品时,被同在分拣垃圾的王某戳伤右眼致眼球破裂。赵某将杨某、王某告上法庭,法院判定雇主杨某承担70%的责任,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57万余元。 事发后,赵某起诉杨某、王某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等,但杨某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。法院表示,赵某主张其系给杨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,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,赵某该项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,法院予以采纳。杨某虽辩称王某不是其雇用的人员,但在本案审理中,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使赵某该项主张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,故对杨某的该项辩称意见,法院不予支持。 法官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,认定事发时王某系受雇于杨某,赵某系被王某分拣垃圾时扔出的物体砸伤眼部,杨某作为雇主,应当就赵某所受伤情承担侵权责任。对于王某的责任,根据法律规定,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,故杨某如果认为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杨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,其追偿权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,故赵某直接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,法院不予支持。 另外,赵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其在从事分拣作业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。但法院查明,事发时赵某并未与王某保持适当距离,亦未合理注意分拣作业现场实际情况,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,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 最终,法院酌情认定赵某应自行承担涉案事故30%的责任,杨某就涉案事故承担70%的责任,判令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57万余元。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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